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71号
案件名称:曹晓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曹晓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大红门鞋城门口温州快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曹晓雯经营的温州快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曹晓雯自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4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曹晓雯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曹晓雯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