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14号
案件名称:施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施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中路13号院门口南侧平房处擅自设立涮肉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150元的价格打包购入铜锅4个,以20元/斤购入羊肉,以2元/斤购入葱姜,以40元/桶购入芝麻酱(五斤装),以均价1元/斤购入蔬菜作为原料,加工成涮羊肉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经停业,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及原料有羊肉20斤,铜锅4个,剩余原料总价566元,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营业期间经营额共计1500元,故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共计2066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