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 食当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欲晓餐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欲晓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4834083-1
法定代表人:周光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一段)18号院25号楼1至2层03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4名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北京东方欲晓餐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