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60005号
案件名称:陈登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登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45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炒锅1个,笼屉10个,炒勺2把,菜板1个,洗菜盆2个,盘13个,勺15个,筷子35双,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25日,陈登义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45号开办餐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