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14号
案件名称:朱丽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丽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118号楠溪江饭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楠溪江饭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刀1把、碗15个、锅1个、铲子1把、筷子15双。现场检查当事人面积有70平米,至201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