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04号
案件名称:闫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闫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25日至10月1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42号楼3门103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的相关材料佐证,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