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32号
案件名称:蔡立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蔡立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蔡必新早点铺脏乱问题。201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蔡必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早点铺于2015年7月31日开业,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7日从事餐饮服务。我局于当日立案。经查,蔡必新经营的早点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北市路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有菜刀2把、案板2个、面粉1袋,酱油1桶,食盐3袋。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蔡必新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00.00元,该案货值金额251.00元,于2015年8月17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