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080001号
案件名称:索敬红(北京丽水晶鑫商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索敬红(北京丽水晶鑫商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索敬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0日,我科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北京丽水晶鑫商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在北京市西城区福长街20号一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询问调查,证实该商行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0日,一直从事预包装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记账,无违法所得,当场查获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545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对正在销售的食品进行扣押。该单位当场立即停止了经营行为。8月14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未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