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15
案件名称:张志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志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4号1栋西起第十三第十四间,现场检查发现张志华经营的北京远达顺平火锅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115平方米,大厅内放置有10张餐桌,操作间30平方米,现场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采购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大虾、蔬菜,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5年4月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锅1个,价值50元;菜刀1把,价值30元;菜板1个,价值20元。价值共计:100元。餐馆于2015年3月29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共获得货值金额611元,违法所得共计6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