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5号
案件名称:胡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城南嘉园益城园10号楼底商擅自设立家常菜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肉类、蔬菜类、面粉类、调料类,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案板1个,面粉5公斤、刀1个。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508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