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 86号
案件名称:张建保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建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由张建保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973总站北200米的川湘食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于2014年03月19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于03月01日至03月19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中餐类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1500元,从03月19日已经停止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折合人民币35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折合人民币价值160元,无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1660元,不足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调查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结账单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