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7-033号
案件名称:郭洪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洪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2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3号院门口南侧的巫山烤鱼店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14年7月27日对当事人郭洪文调查核实:当事人郭洪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炒锅1个,金龙鱼大豆油1桶(5L)。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300元,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