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50075 号
案件名称:北京蟹老宋香锅酒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及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蟹老宋香锅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357833-2
法定代表人:宋汉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31日16时20分接群众举报后,2014年10月31日16时40分至17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顾真(证件号:57040099),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斜街1号的北京蟹老宋香锅酒楼单位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可见举报顾客李女士提供的由你单位制售的“套餐大众98”菜品中的土豆片上粘附有一只虫子,现场执法人员对粘附有虫子的土豆片进行了拍照。现场检查你单位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你单位在本年度内曾因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被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停业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次是你单位在本年度内被我局责令停止经营后于2014年10月26日再次开始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734元,剩余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约为98元,营业期间的营业收入为4921元(已包含举报人李女士消费“套餐大众98”支付的98元款项), 尚未缴税,违法所得4921元,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50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