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14-002号
案件名称:张金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金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园5区甲2号进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此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所售的食品是从苏州安伴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净含量:380ml /瓶,销价2.0元,共48瓶;“脉动”维生素饮料净含量:600ml/瓶,销价5.0元,共24瓶;货值总额21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03月01日开始经营至2014年04月25日我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计有8000元的货值(其中包含扣押物品货值218元);违法所得68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无进、销货记录,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