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4-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5700447
法定代表人:倪永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的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14年8月29日及2014年09月15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炒勺1把、太太乐牌鸡精调味料1袋(400克/袋);金龙鱼牌大米4公斤(5公斤/袋);金龙鱼牌调和油3升(5升/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原材料系从超市购进,货值约为人民币2000元,未留存票据。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22086元,其中以餐券形式回收金额为9984元,回收现金金额12102元,现金中包含杂项及香烟款155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947元,未缴纳税款;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0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