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00号
案件名称:罗慧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罗慧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华欣超市门脸4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剩余原材料为面粉2公斤,价值8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等物品:刀1把,价值12元,当事人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8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