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80015号
案件名称:康小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康小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8月19日,当事人康小云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4号的博龙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饭碗6个,花生油4公斤;未发现加工的食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