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4〕70号
案件名称:王振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振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25日租用北京市顺义区人岳荣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滨河小区乙40号南的三间门脸房,于2014年4月5日经营餐饮服务业务,截止201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此期间,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有肉饼、拍黄瓜、凉拌豆腐丝,营业性收入共计770元,应为没有剩余原材料,因此货值金额共计770元(详细数据见王振兴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29日销售情况统计表),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有:平底锅1个、案板1个、菜刀1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