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40055号
案件名称:刘宏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宏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梨羊路5号院5号楼底商的聚兴旺面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015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超、李志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刘宏明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梨羊路5号院5号楼101号存在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聚兴旺面馆的行为。该面馆有厨房一间,内有锅、碗、勺等加工工具,就餐区有餐桌、凳子,现场未发现有面、菜等食品原料。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的工具予以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经查,该面馆于2015年5月22日开始试营业,销售牛肉手擀面,销售价格为8元/碗,至6月2日被检查时止,该面馆共销售牛肉手擀面22碗,销售额共计176元(销售价格8元/碗×数量22碗),因所购食品原料已用完,无库存半成品,所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等于销售额即1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