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永)罚〔2014〕72号
案件名称:周代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周代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从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玉桥中路4号院4号楼开展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共计1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