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8-064号
案件名称:赵茫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2月2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KB1-06号,由赵茫经营的水果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3月3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自述营业期间违法所得收入一千元,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检查发现的工具和原料有海盘牌搅拌机一台(型号CS-1800D)、橙子一筐(10公斤/筐);经查,其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一千一百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