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 2014 )第 23001 号
案件名称:王保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保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4月1日与北京顺来客超市经营者高敏的关系人谭乾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租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四区25号楼25-11该超市外墙一块大约7平米的门脸准备从事现场制售烧饼的经营活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妻子生病,需陪同回老家治疗所以未开展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12月2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式对外营业,201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经营的食品:烧饼20个,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菜刀1把、大豆油2升、案板1个、面粉3斤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