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55号
案件名称:北京秦正一品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经营凉菜制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秦正一品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388277
法定代表人:赵书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139号牌匾为“袁记肉夹馍”的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经营三河豆腐丝、香芹拌木耳、秘制酱萝卜等凉菜制品,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登记的备注项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前台价目表上发现有凉菜制品的价格,执法人员从点菜机中现场调取了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6日品项销售表,显示有韩国泡菜、三河豆腐丝、香芹伴木耳、秘制酱萝卜、酸辣黄瓜条的销售金额,核算后销售凉菜制品的金额2725元;执法人员在操作间未发现作好的凉菜制品及原辅料。2014年12月1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平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是2014年11月1日开始加工经营凉菜制品,主要经营韩国泡菜、三河豆腐丝、香芹伴木耳、秘制酱萝卜、酸辣黄瓜条,由员工在操作间加工制作,有单独的案板和菜刀。执法人员从该单位点菜机里现场打印的品项销售表,经核算后销售凉菜的金额合计2725元,未缴税,加工凉菜制品的原材料从八里桥市场采购,未留取票据,执法人员操作间未发现制作凉菜的原材料。执法人员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第四十五条本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材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的规定,因此确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2725元,货值金额为27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