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 食药处字[2014]08-3号
案件名称:包义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包义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岳各庄大街99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案板1个、菜刀1把、面粉1袋、酱油1瓶、食盐1袋,已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包义荣在经营期间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