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01
案件名称:马振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振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1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兰州拉面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2把、菜板2个、面粉2袋(25kg/袋),面粉进货价格每袋60元,即现场发现的剩余的原料价格为12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