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永)罚〔2014〕73号
案件名称:岳中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岳中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7月9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物资学院路东侧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共计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