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4-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憨邻福超市第一分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憨邻福超市第一分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1748001
法定代表人:秦泗连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08月12 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烟树园小区(H区)8号楼底商南侧的“北京憨邻福超市第一分部”店进行检查,并于2014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北京憨邻福超市第一分部自2014年07月01日至2014年08月12日检查时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杭州小吃、煎饼等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1桶(5升/桶)、古船面粉1袋(2.5公斤/袋),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原材料系从超市购进,货值金额73元,进货单据未留存。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元,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73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