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 07-002 号
案件名称:王金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金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商业街楼梯以东一层检查并于2014年5月8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王金友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1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设备有炒锅1个、菜刀2把、食用油5升(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所得为二百元,食品原料进价总金额为三百元左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