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当罚【2015】05003号
案件名称:雷安明(北京雷安明小吃店)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未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
当事人名称:北京雷安明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雷安明
主要违法事实: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未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