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局食罚(2014)第240015号
案件名称:焦占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焦占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号楼底商焦占强经营的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5月23日至2014年08月1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瓷碗5个,蒸锅1个,面粉5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经营状况不好,时关时停,在营业期间的货值金额有580元,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剩余。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