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10069号
案件名称:郭志强(北京塞外肥羊城火锅店)销售混有异物(蟑螂)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志强(北京塞外肥羊城火锅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依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塞外肥羊城火锅店就餐时食物中混有异物(蟑螂),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72号,向当事人前台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操作间发现数只已死蟑螂。当事人前台经理承认在2015年8月8日中午有一桌客人在其店内就餐时,消费者就餐的食物中混有异物(蟑螂)一事。本案至2015年9月2日调查终结。经查:郭志强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72号从事经营北京塞外肥羊城火锅店。201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2015年8月8日中午,有消费者在其店内就餐,所提供的食物中发现混有异物(蟑螂),我执法人员由当事人前台经理陪同下到现场检查,操作间内发现数只已死蟑螂,当事人前台经理确认上述发生事情。消费者因出现异物(蟑螂),发生纠纷,经协商为消费者免单餐费。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