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53号
案件名称: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010755-3
法定代表人:齐藤秀一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从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购进的三鸿儿童肉酥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12月5日购进了三鸿儿童肉酥20袋,规格为7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9日,有效期为8个月,并于2013年7月13日销售了超过保质期5天的三鸿儿童肉酥5袋,另外15袋已于保质期内销售完。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2日购进了三鸿儿童肉酥20袋,规格为70克/袋,有效期为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并于2014年7月13日销售了已过保质期3天的三鸿儿童肉酥1袋,另外19袋已于保质期内销售完。你单位共销售过期三鸿儿童肉酥6袋,该食品的进货单价为14.2元,销售单价为16.9元,尚未缴税,违法所得为16.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