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23号
案件名称:冯瑞江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瑞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瑞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现场检查时发现,冯瑞江经营的超市经营保健食品“红牛”10罐,但未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