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60015号
案件名称:王晓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晓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街道食药所接王女士电话举报反映: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四区18号楼北侧无证开办山西面馆,要求查处。2014年9月9日经现场检查,现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菜刀1把,盘子17个,勺子2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9月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四区18号楼北侧开办山西面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为2000元,经营面积40平米。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