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4-06号
案件名称:时志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时志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时志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二街龙泉湖酒店底商时时志杰经营的驴肉火烧店检查并于2014年3月27日对当事人时志杰调查证实;当事人时志杰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28日开始从事制售驴肉火烧的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