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06-021号
案件名称:朱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5日10时3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大钟寺130号平房的多麦馅饼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26日11时00分至11时20分调查核实,当事人朱锋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馅饼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烤箱1个、烤盘1个、面粉1袋、调料2盒(由于原料易于腐败已现场销毁)。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朱锋,身份证号41272619780111457X,住址为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朱大楼行政村朱大楼村216号 。当事人朱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其自述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270元,建议予以没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现场检查发现的工具和原料有烤箱1个、烤盘1个、面粉1袋、调料2盒(由于原料易于腐败已现场销毁),建议予以没收;经调查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5日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约为320元,建议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