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06-03181号
案件名称:董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董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3月1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坤广场北侧北三环路南第二间董丽经营的盖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3月18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董丽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成品:餐盘4个、盐水花生2斤左右、皮冻2斤左右、海带丝2斤左右、蒸熟的米饭4斤左右。未发现原材料和半成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董丽,身份证号:142723198209050829,住址为山西省永济市张营镇北阳村第四组。董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其自述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150元整,建议予以没收;未发现原材料和半成品,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现场检查发现的工具和成品有餐盘4个、盐水花生2斤左右、皮冻2斤左右、海带丝2斤左右、蒸熟的米饭4斤左右,其中餐盘4个建议予以没收;盐水花生2斤左右、皮冻2斤左右、海带丝2斤左右、蒸熟的米饭4斤左右由于容易腐败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60左右,建议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