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第07-044号
案件名称:李媛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媛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自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包子的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2把、菜板2个、面粉2袋(25kg/袋)。现场发现的面粉2袋价值120元,你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即你单位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