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06-03182号
案件名称:王海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海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3月1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坤广场北侧北三环路南第一间王海涛经营的热干面火烧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3月18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王海涛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18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原材料和成品:锅1个、菜刀1把、案板1个;热干面半包左右、火烧5个。未发现半成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海涛,身份证号:130984197904264517,住址为河北省河间市时村乡北双塔村097号。王海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其自述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一百五十元整,建议予以没收;未发现半成品,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半成品;现场检查发现的工具、原材料和成品有锅1个、菜刀1把、案板1个;热干面半包左右、火烧5个,其中工具锅1个、菜刀1把、案板1个和原材料热干面半包左右建议予以没收;成品火烧5个由于容易腐败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七十五元左右,建议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