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 食药 流通行罚 字〔2014〕 S02-04号
案件名称:张加民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桶装水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张加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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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从事桶装水销售活动,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6日,当事人以每桶2.2元的价格购进15桶麦饭石牌桶装水,以每桶3元的价格售出1桶,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0.8元,剩余桶装水全部销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经营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