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26号
案件名称:杨小雪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小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杨小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秦豫缘香锅于2015年7月1日开业,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6日从事餐饮服务。经查,杨小雪经营的秦豫缘香锅,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街道保健路二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加工间存有用于制作加工的案板1块,菜刀2把,调和油1桶。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杨小雪在经营期间用于制作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7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