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3号
案件名称:张雪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雪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莲
主要违法事实:张雪莲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安顺达运输队院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现场有7名工人正在进行餐具清洗工作,未发现包装好的餐具;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首页写着“乡巴佬”、“德胜香沅”、“一品京南”、“俏巴蜀”、“鲜鱼王”、“天瑞”的二联收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正在清洗的餐具进行了清点,有碟子100个、汤碗100个、勺子100个、茶杯100个、洗碗机1台。 经调查,张雪莲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