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 50 号
案件名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4326069
法定代表人:孙晓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苑商务区西区商业金融?居住及托幼项目E区1#住宅楼工地设立的项目部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部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该单位性质为法人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晓惠,身份证号51292719680408021x。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注册号110000004326069。2013年9月25日进驻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苑商务区西区商业金融?居住及托幼项目E区1#住宅楼项目,承担主体建筑。设立的项目部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免费为50人提供午餐、晚餐,没有营业收入。执法人员因此确定此案无违法所得。张厚平提供了该食堂自成立到2014年6月13日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说明,金额为9500元,无法提供采购票据。执法人员因此认定此案的货值金额为9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