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16号
案件名称:夏传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夏传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8号楼楼前的饭馆无证经营,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8号楼旁的明鑫食业进行检查,并于201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夏传礼调查证实:当事人夏传礼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炒菜、盖浇饭等)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2把、菜板2个、大米1袋(25公斤/袋)。现场发现的大米25公斤进货价格为125元,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3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4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