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80016号
案件名称:王艳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艳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局办公室转办的群众举报,工单号为电[2014]A-14329122。2014年8月19日,对该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 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王艳琴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4号的无名刀削面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削面器1个,花生油4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