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罚(2014)220004
案件名称:刘艳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艳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对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批转的《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06143042、12331编号:【电】s2014090620)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刘艳芬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南苑三营门大街5号的驴肉火烧店,面积为18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金龙鱼大豆油(已拆封)1桶,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自述违法营业期间货值金额为5000元,不足10000元。因此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核原料:菜刀一把和金龙鱼大豆油1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