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4】113号
案件名称:何鹏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何鹏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何鹏明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怡乐中街49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其服务的“杭州小吃”正处于营业状态,室内有餐桌6张、30把椅子。违法所得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