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80011号
案件名称:伍生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伍生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的沙县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饭碗5个,花生油4公斤;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3日,伍生俤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的沙县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