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160019号
案件名称:赵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赵飞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开阳里八区二号楼底商的一品香面馆,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货值金额15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