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070006号
案件名称:王葆阳(北京浩洋酒家)未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王葆阳(北京浩洋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7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翠林小区二里21号楼王葆阳经营的北京浩洋酒家未提供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07月29日的进货查验记录,有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无法进行追溯。当日,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三日内整改。2014年08月04日,执法人员对北京浩洋酒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仍未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4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2


